王鹏一家于2015年底购买的房屋,却被卖房人何志刚一家于今年主张收回,王鹏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然而,由于涉案房屋为小产权房,法院无法处理,王鹏只得撤诉。通州法院宋庄镇法庭刘析鹭法官表示,由于小产权房屋交易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事项,对于涉及小产权房屋的纠纷案件,法院会裁定驳回上诉,或者由当事人撤诉。(5月25日《北京青年报》) http://epaper.ynet.com/html/2017-05/25/content_250483.htm?div=-1 在人们正常的交易中,谁都知道,买卖双方一旦成交是没有后悔药吃的。也就是说,不管是卖方卖贱了,还是买方买贵了,抑或日后所交易的物品升值了,买卖双方都无权也不可能再要求加价或退货。毕竟成交是既定事实,以钱换物也好,以物换钱也罢,讲求的就是两清。然而,王鹏的遭遇却打破了这一交易惯例,致使连法律都对他爱莫能助。因此不得不让笔者慨叹,“小产权房”是一种不可触碰的交易,奉劝国人不要涉足。 那么为什么说“小产权房”是一种不可触碰的交易?其一,“小产权房”区别于商品房,它是农村旧村改造在集体土地上建起的房屋,没有国家颁发的产权证,只有村委会颁发的房屋使用证明,即所谓的“小产权证”。同时由于“小产权房”是村民自住房,国家规定既不可以更名也不可以买卖。换句话说,当人们私下里交易了“小产权房”,也就意味着这样几种风险将伴随。一是买方虽然结清了房款,也拿到了“小产权房”,卖方却永远不能把房屋所有权变更给你。二是即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当哪一天卖方反悔了,不承认这桩房屋交易,甚至强行驱离,你也找不到一个替你说话的地方。因为买卖“小产权房”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所以一旦引起此类纠纷,法院是不予受理的。最后只能有一个结果等着你,那就是自认倒霉。 其二,或许有人会说,买卖“小产权房”不至于那么悲观吧,交易中的债权纠纷部分,不是受法律保护。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方面的所谓保护,无非在买房人要求退房返款时才起作用。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卖房者退还一定数额的钱款甚至利息。这里面有两个问题需预见到,一是当退房是在多年以后,你会觉得卖房者退还给你的钱款和利息能跟得上物质上涨?二是即便法院会考虑物质上涨因素,把钱款和利息部分调高,卖房者会接受吗?卖房者不接受,就只等法院强制执行,如果遇上的是“老赖”,你又会觉得讨回钱的概率有多高?因此说来,为了不吃大亏、惹大麻烦,还是不去购买“小产权房”的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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