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架的安全性是否以“载人”为衡量标准?
时间:2017-05-24 20:08:12 | 来源:豫网-记录河南新闻 | 作者:王恩亮

  由于一时贪玩,小聂在实习单位打篮球时爬上了篮球架模拟扣篮动作,不料篮球架突然倒塌,小聂也因此骨折和头部受伤。为此,小聂状告实习单位索赔21万余元。昨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茶山法庭巡回审判走进茶山中学公开审理此案。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该篮球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判决公司对事故负6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聂7万余元。(5月24日《广州日报》)

  http://gzdaily.dayoo.com/html/2017-05/24/content_46_1.htm

  谁都知道,篮球架是用来支撑投篮设备的,不是用来供人攀爬的。然而,作为成年人的小聂却无视这些,为了模仿扣篮并拍照炫酷,引发篮球架坍塌致受伤。按说,这本是一起自作自受的事件,小聂却抓住篮球架存在安全隐患不放,把篮球架的管理方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也有意思,竟判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从法院对篮球架存在安全隐患的认定看,主要有三个理由,一是篮球架已使用五六年之久,二是多处生锈,三是事发时篮球架主杆断开倒塌。对于法院做出的这一认定,笔者觉得很值得商榷。其一,在常人眼里,一个篮球架的使用寿命,断然不会只有五六年。如果国家没有对此做出年限使用规定,那么法院的这一理由就不成立。其二,凡属铁制品都会生锈,尽管生锈可能引发安全隐患,但又不是绝对的,主要看生锈程度带来多大破坏性。由此可见,法院不做生锈程度鉴定,只拿多处生锈就认定有安全隐患是不客观的。其三,假如是在不“载人”的情况下,篮球架主杆断开倒塌,管理方肯定要负主要责任。可现实是,不仅篮球架是承载着小聂倒塌的,还承载过另外几个实习生,他们如此折腾来折腾去,难道都是篮球架的罪过?这还犹如一个人拿着铅笔去当铳子用,铅笔断了还要为使用者的用错方向担责?更值得一提的是,篮球架的安全性该不该以其是否能“载人”为衡量标准?如果是,那请法院拿出国家规定来。如果不是,就不能用一个人能否压趴一个篮球架去认定其安全性。毕竟法院判决是以法律为准绳,来不得半点马虎和任性。

  当然,也能看出法院在这一判决中的用心良苦,毕竟小聂是弱者,且又伤得那么严重,无非想体现点人文关怀。但笔者要说的是,责任归责任,人文关怀归人文关怀,如果将两者混为一谈,不仅体现不出法律的严肃和公正,也会让人文关怀不见温度。正确的判决应该是,责任该是谁的就是谁的,为了体现同情弱者,法院可去协商被告一方多拿些赔偿。这样的有法又有情,才是人们希望看到和皆大欢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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