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应纳入劳动用工范畴监管
时间:2018-04-04 06:48:27 | 来源:河南日报 | 作者:木须虫
第一天晚上8:00上班,到第二天早上7:50才可以下班,每日工作长达近12个小时,实习期间受伤不允许休息,生病不允许请假……近日,广西桂林网友陌晓发在微博上的一段文字引发外界关注。陌晓描述的是她读中职的妹妹在广东一家企业实习的情形,文字后面还附上了她妹妹在实习期间被烫伤的图片。(见4月3日《中国青年报》) 应当说,对职校实习并不缺少管理规定,教育部、财政部等4部局2016年就出台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例如,除专业和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外,实习期间一般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实习单位须按同岗位试用期工资80%以上的标准及时、足额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报酬等,都是明确的权益保护设计。 但是实习生权益谁来保护,却模糊不清,规定要求实习向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主管教育部门是监督的主体。然而,很多的实习都发生在异地,这意味着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基本形同虚设。与教育部门对实习劳动的管理相比,劳动部门对企业用工行为和劳动保护的监管显然职能要强了许多,但令人遗憾的是,《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中对劳动部门如何管理几乎没有实质的规定。 实习应当纳入劳动用工范畴监管,实习带有明显的用工性质,并且有更优先保护的特性,需要统一到劳动维权的机制与渠道来,针对企业的规范和约束。这样还可以避免“九龙治水”的管理割裂,增强监管的权威性、统一性和有效性。 |
- 上一篇:小吃“标准化”才能走得远
- 下一篇:打赢“柴油货车治污”这场重大战役
关键字:
豫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 本网注明来源为豫网的稿件,版权均属于豫网,未经豫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使用。
2.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豫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3.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同本网联系。邮箱:hnshw888@126.com
豫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 本网注明来源为豫网的稿件,版权均属于豫网,未经豫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使用。
2.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豫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3.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同本网联系。邮箱:hnshw888@126.com
>> 发表评论 | 共有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