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不宜连选连任
时间:2016-05-18 08:14:22 | 来源:豫网 | 作者:彭忠富

  2015年7月,河南省濮阳县第一巡察组在胡状镇巡察时,群众反映村里有“三老”(即老支书、老村长、老会计)特别“能干”,巡察组经了解发现,原来这3位老同志年纪很大,但出于私心,长期不愿培养年轻人入党,导致该村十几年没发展一名党员。巡察组将这一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后,目前该村已经新发展了两名党员。(05-17《人民日报》)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国家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村民自治权利,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条文已经不合时宜。譬如“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就这一条,一些村委会成员就可以长期当村干部到老,村干部成为了事实上的终身制。村委会成员任期过长容易破坏基层民主监督制度。长期任职的村干部易于通过长年累月的人情互动在村委会内部经营各种关系网,形成利益共同体。特别是一些多届任职的村委会主要负责人,难以有效监督制约,从而最终酿成塌方式腐败,给村民和集体带来程度不等的损失,也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及公信力。

  村干部虽然不是公务员,但是在老百姓心目中,他们比乡镇干部还管用。村里的惠民、惠农政策,低保或贫困补助,甚至村里征地拆迁的福利分配,都离不开村干部。村干部队伍的素质、能力、作风,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村干部要当好党的政策“宣传员”,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络员”,落实政府决策的“办事员”,为群众解惑答疑,理顺情绪,推动各项工作落实。一句话,村干部如何用好用活政策是开展工作成败的关键。既然村干部如此重要,那么我们当然要选拔出年富力强的村民来当村干部。但事实证明,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一些条文出现的瑕疵,部分村干部抓住法律中的漏洞为己所用,已经严重影响到了乡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譬如新闻中提到的“三老”现象,就是村干部长期任职造成的后果。众所周知,一个组织或团体长期没有新老交替,必然会造成人员结构老化、施政效率低下。而这一切,竟然都是这些老村干部人为造成的。十几年不发展一名新党员,难道说该村就没有一名村民愿意入党么?

  别看村干部工资不高,但杂七杂八的收入加起来,也足以在村里过上小康生活。如果再加上各种灰色收入,那就更加可观了。可见,老村干部之所以不愿意培养新党员,纯粹是自私自利的表现,这已经离共产党员基层干部的标准渐行渐远了。村干部也是干部,也要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发展的开路人,群众的贴心人和班子的带头人。既然要做“发展的开路人”,其前提就要培养接班人,要随时做好交棒的准备,而不能费尽心思想在村干部的位子上干一辈子。因此,我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该及时修订,建议删除连选连任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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