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益诉讼搭公益诉讼“便车”降低消费维权成本
时间:2016-04-27 08:54:09 | 来源:豫网 | 作者:江德斌

《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51日起施行。《解释》明确了在涉及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商家提供的产品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等5种情形下,消费者协会可提起公益诉讼。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往往存在公益和私益的交叉。针对这种情况,在对两种诉讼方式予以区分前提下,司法解释规定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426日《京华时报》)

不得不说,让私益诉讼搭上公益诉讼的“便车”,乃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其可以大幅度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赋予消协更多主动权,不再只是做“和事老”,让公益诉讼发挥起应有的效力,实现公益诉讼救济私益的目的。

目 前,我国消费者维权非常困难,不仅流程繁琐,维权成本也很高,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金钱,很多人因耗不起而放弃维权。而且,由于法律规定的赔偿额 度并不高,仅限于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赔偿,缺乏惩罚性赔偿,导致消费者维权性价比很低,甚至出现赔偿金额低于个人损失和维权成本的情况。如此一来,严重阻 碍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也反过来纵容了商家的违法行为,不利于刺激国民消费和经济转型。

如 今,我国社会经济已迈过后工业化时代,正在向消费时代转型,依靠消费拉动经济,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而要想让消费者放心消费,就要完善相关法规,降低消费 者的维权成本,打开司法救济通道,让消协发挥出主导力量。可见,让私益诉讼搭上公益诉讼的“便车”,就是对消费维权制度的修正,乃是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考 虑,能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消费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当 然,公益诉讼并非常态化救济方式,而是有特定条件限制。按照《解释》,只有符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而 且,《解释》明确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五种情形,以区别私益和公益的界限,避免过度干涉。对于消费者个体利益损失的情况,还是要走正常的司法诉讼渠道。可 见,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是并行不违的,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冲突和替代。

在 现实中,很多消费者遇到的消费维权事件,都因其具有普遍性,诸如宰客、霸王条款、虚假宣传等,在各地都能见到,从而引发公众的共鸣之声。对于此类消费维权 诉讼,如果都让消费者一个个走司法途径,不是不可以,但太浪费司法资源,诉讼效率也很低,不利于消费者维权。因此,将这些私益诉讼搭上公益诉讼的“便 车”,实则是对个人和社会都有益的,值得为之期待和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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