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被弄丢无法办退休领养老金 老人告公安索赔90万
时间:2018-05-22 08:31:25 | 来源:北京时间 | 作者:

  派出所将市民殷某的人事档案弄丢,使殷某无法办理退休和社保等手续。无奈,殷某将派出所上级单位某公安分局告上法院索赔90万元。法院一审判处某公安分局赔偿殷某5万元,殷某一方不服提出上诉。5月21日下午,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1940年出生的男子殷某,于1965年7月至1991年5月期间,在北京某研究院工作,任工程师。后殷某从该单位离职。1991年6月13日,研究所人事保卫处将殷某的档案材料转至某派出所,派出所接收后出具了回执单。后殷某的档案再未转出。

  2000年10月,殷某办理退休手续时找到原单位询问档案情况,被告知档案已转到某派出所。但殷某多次在研究院、派出所查找自己的档案都没有结果。

  后来殷某发现自己的档案被派出所丢失。2016年3月8日,该派出所向某研究院出具《证明》:殷某1991年6月13号人事档案转入我所。经查找,发现该人人事档案已丢失。

  殷某称档案的丢失导致其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无法领取退休养老金,也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多年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给我的家庭生活带来巨大的伤害。”殷某在起诉书中写到。无奈之下殷某将派出所所属的公安分局诉至法院索赔90万元。2017年3月,西城法院立案。

  2017年9月29日殷某去世,法院依法追加其法定继承人即妻子张某、和两个女儿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随后在庭审中,殷某的妻子和女儿提供了若干份殷某的日常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的票据、明细和清单等,用以证明殷某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导致无法正常报销部分医疗费,自己自费承担部分增加。

  对此,被告某公安分局辩称,人事档案所证明的效力就是证实殷某的工龄问题。殷某的单位于2016年3月10日出具了殷某在其单位的工作期限,有工龄的情况说明。“档案丢失我们负有一定责任,但是原告请求的赔偿费用我们全部不予认可。”庭上被告公安分局一方称。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殷某的人事档案丢失后,根据相关社会保险规定,其无法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此殷某并无过错。作为人事档案的接收者,某派出所无疑负有妥善保管殷某人事档案的义务。因丢失殷某的人事档案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某派出所予以赔偿。鉴于该派出所无独立法人资格,应由其上级单位被告某公安分局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数额计算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殷某的人事档案丢失导致了其无法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其后通过其他保障途径亦参加了其他社会保险,替代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和养老金。因此,法院结合上述情况,对给殷某所造成的损失依法酌情予以确定。

  但殷某家属索要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法院认为并无法律依据,且被告对此并非故意而为,故不予支持。

  2017年11月29日,西城法院一审判决某公安分局赔偿殷某家属5万元,驳回来殷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殷某家属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档案被弄丢无法办退休领养老金 老人告公安索赔90万

  5月21日下午,市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殷某的家属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安分局赔偿其15万元。“本案对事实认定没有问题,对丢失档案的责任划分也没有问题,但当事人殷某因档案丢失而遭受的损失是十分巨大的,一审判决的5万元不能弥补当事人,对殷某有失公平。”法庭上,殷某的家属称。

  被告方则表示,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殷某家属的上诉请求。“档案丢失确实是我方的责任,殷某的单位出具了其工作期限,有工龄的情况和说明,所以让我方承担全部承担是不认可的。我方只承担丢失档案的责任。”被告表示。

  “我们到社保机构了解过,即使按照退休金最低标准每月3000元进行计算,以及基本的养老保险,我方的损失是巨大的,退休金是71万多元,还有退休费,一共是80多万元。”殷某的家人说。

  “我方只是承担丢失档案的责任,丢了档案不能办理退休,及其它损失我方不知道怎么计算。”对此,被告表示。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后,殷某家属表示同意法院进行调解,被告表示不同意调解。法官宣布法庭不再当庭进行调解,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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