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4元钱,黄文得跟广州华润超市打了3场官司
时间:2018-03-19 09:41:17 | 来源:豫网-河南门户 | 作者:黄文

  豫网2015年12月29日,广州。

  黄文得在华润超市广州花城广场店看中了一款大号购物袋,这个购物袋的标价签用醒目的大写黑体显示由27.9元降价为25.9元。

  黄文得不经意地发现商家收了29.9元。黄文得跟商家理论,商家说就是29.9元,黄文得说标价签上不是25.9元吗,商家辩解说那是因为标价签没有及时撤换,还说黄文得爱买不买,买就退4元钱,不买就退款退货。

  黄文得坚决要求商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500元,这是法律针对消费欺诈而特别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黄文得立刻拨打了广州政府服务热线12345,接线员把黄文得的事转给了当地消协。没想到消协工作人员的态度非常消极,还反过来劝黄文得退还4元钱就算了,黄文得说我比你懂法,你说的不算,不行我找工商局,这名工作人员笑着说:“到时候,代表工商局接待你的还是我。”

  在此期间,商家派出公司法务人员跟黄文得交涉,交涉中反复诱使黄文得说出要求的赔偿数额是10000元。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黄文得就涉嫌敲诈勒索。

  黄文得再次致电12345,要求物价部门对华润超市的价格欺诈行为进行行政处罚。2016年2月5日,广州市天河区发展和改革局依法受理本案。并于2016年3月11日对商家进行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退还价款)4元;2.罚款500元。黄文得认为这个行政处罚留了一个小尾巴——广州市天河区发展和改革局认为商家没有消费欺诈,只是因为“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才导致标价签没有及时撤换。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商家的这种欺诈行为不能以其提出“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作为辩解,属于绝对性欺诈行为,而一旦认定商家存在欺诈,那么商家就会受到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为此,黄文得还以没有依法执法为由对广州市天河区发展和改革局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打完了,接着又打了二审。

  2016年3月14日,在3·15前一天,黄文得把商家起诉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过将近一年的等待,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判决认定商家存在消费欺诈,并且要求商家向黄文得支付赔偿款500元。

  时至今日,一年多的时间又过去了,商家仍然没有向黄文得支付这500元赔偿款。黄文得一点儿都不着急,因为根据法律规定,黄文得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两年内随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黄文得一旦申请强制执行,对商家而言,轻了上“黑名单”,重了要坐牢。

  有人问:“为了这4元钱值吗?”

  黄文得说,消费欺诈的本质是为了牟取利益,如果消费欺诈不能得到有效遏制,那么商家为了牟取更大的利益,就有可能在商品质量上搞欺诈,尤其是在食品质量上搞欺诈。

  法治也是一种信仰,你只有相信它,它才能够给予你力量和保护。商家轻视消费者黄文得,但他相信法律会最终守住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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