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网讯】从发动机漏油寻求售后无果到莫名而来的金融服务费,随着“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的不断升级,有关汽车销售领域的乱象引发社会热议。在汽车这一“国民级”消费产品的买卖中,究竟还暗藏多少猫腻? 买车变成租车?有的还要交服务费 2018年10月,广州消费者刘先生在品牌汽车专营店以分期付款的方式预定了一辆汽车,先后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并签订了正式的购车合同。 但随后,刘先生被要求签署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看到租赁合同后刘先生很纳闷,明明是买车,怎么变成了租车。刘先生认为租赁合同与初始购车合同不符,要求商家退回所有款项,但商家以无法退款为由拒绝了刘先生。随后刘先生诉至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 在消委会介入之后,该汽车专营店解释说,租赁合同是办理分期贷款的合同,因为刘先生的征信条件无法办理银行按揭,只能以租赁合同的形式通过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消委会认为,商家故意隐瞒“以租代购”的分期付款模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佛山的张女士也在购车过程中遇到过麻烦事。她在佛山某汽车销售公司按揭购买汽车后,在应缴费用之外,还缴纳了5000元左右的金融服务费,“说是金融相关费用,以为是银行收的。”然而,不久后张女士得知银行并不收取该笔费用。 感觉自己被汽车销售公司欺骗了,张女士到该公司讨要一个说法,销售人员却称这笔费用其实是车贷服务费,是汽车销售公司为张女士办理贷款过程中产生的服务费。张女士对此说法表示不满意,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故意欺瞒消费者以达到多收费的目的。法律专家认为,该汽车销售公司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主张返还已收取的不合理费用。 近年来有关汽车消费的投诉大幅增长,广东省消委会发布的《2018年度广东消费投诉分析报告》显示,2018年汽车消费类投诉24788件,同比增长86.38%,主要问题是汽车售后服务、合同、质量等,具体包括不履行“三包”义务、不履行售后承诺、同一质量问题多次维修等。 汽车金融消费市场几大“花招” 记者调查发现,汽车金融消费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引导分期付款,背后暗藏其他收费。记者以购车为名咨询广州市黄埔区一家4S店销售人员,店员向记者展示了“分期付款优惠信息”,还提示记者,选择该店的分期付款有更多优惠,不按揭的话就要选择购买一些汽车装饰,如贴膜、脚垫等。 多例汽车消费投诉案件显示,一旦消费者选择其他途径贷款,则不能享受优惠,有的商家则故意拖延或者直接拒绝为消费者的贷款程序提供车辆相关材料。 店员还用计算器给记者算出了首付款项、36期分期费用、车价2%的服务费,当记者询问“服务费”的收费缘由和收费去向时,销售人员告之是4S店为车主办理贷款手续的费用。 湖南一家汽车4S店店主坦言,“现在竞争大,价格透明,车的价格可能不赚钱甚至亏钱。很多时候我们都是低价跟同行抢客,再从手续费、服务费里面赚回来。” ——强制购保续保。部分商家不仅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缴纳续保押金,还要求消费者按揭还贷期间,每年必须在店内续保,否则押金不予退还。 湖南长沙车主谢先生购买奔驰车时被要求购买保险,“不买保险不让提车。”包括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在内,谢先生共缴纳了1.4万元的保险费。业内人士透露,汽车专营店能够从1万多元的商业保险费中返利40%以上。 ——混淆金融概念。部分商家利用消费者对于金融专业术语、利率计算等知识的不熟悉,偷换利息和手续费的概念,混淆利率计算方法。此外,“零首付”“低首付”等噱头在汽车销售行业内常见,业内人士表示,这其实是第三方金融公司推出来的产品,往往手续费高、利息高,有的非法集资平台、传销团伙甚至借此敛财。 2017年,24岁的四川成都青年小利在某汽车销售公司以“零首付”的方式购买了一台价值20万元的车。事实上,所谓的“零首付”就是分期付款,前提条件是消费者需在“云联惠”商城存一笔钱作为本金。商家宣称,平台每天会给车主返本金的万分之五,每月提现可抵扣买车分期付款的钱,等车贷还完,本金还是自己的。 2018年5月,广州警方开展收网行动,摧毁“云联惠”特大网络传销犯罪团伙,小利不仅车贷没有还完,存进去的本金也“打了水漂”。 净化汽车消费市场刻不容缓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汽车专营店在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时,需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若隐瞒事实、不尊重消费者的权益、不明确告知,为了收取服务费误导消费者,严重者则涉嫌欺诈。 广东省消委会法律顾问、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少波提醒消费者,要理性对待商家所谓的“优惠”宣传,尽可能多途径咨询贷款产品,特别是对于利率和手续费的计算方法,要仔细算一算账。 此外,专家提醒,消费者如果决定接受商家的金融服务,要签正规的书面合同,双方商定与金融服务相关的重要信息或者口头承诺都要在合同上详细注明,注意留存合同、录音、视频等重要证据。 最后,刘俊海建议,对于车主普遍反映的汽车销售问题,有关部门应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拉网式排查,彻底清除汽车销售中的“潜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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