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游客入藏突发猝死,旅行社不背锅!
时间:2019-08-04 07:44:58 | 来源:青岛新闻网 | 作者:

  彭某母亲张某参加某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团前往西藏旅游,委托邻居李某代为与旅行社签订了国内旅游合同及补充合同以及交纳旅游费3600元。在行程第四晚,张某突感不适,最终心源性猝死。彭某以旅行社未尽提示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救助义务,导致张某甲突发猝死为由,要求旅行社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6万余元,并全额退还旅游费用3600元。

  案情分析

  游客家属在本案中主张赔偿的理由主要有:

  1、旅行社未仔细审查张某甲的身体状况接纳张某甲参团;

  2、旅行社未就出发地与目的地的气候差异导致旅游的健康风险对张某甲进行详细说明;

  3、旅行社未及时救助;

  4、张某甲未走完全部行程,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旅行社抗辩

  1、张某甲向旅行社隐瞒了心脏病史,且在藏区期间不听从劝告,大量抽烟、喝酒,在多重原因的作用下,突发心源性猝死;

  2、在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以及补充合同、报名表、游客健康登记卡均有高原旅行注意事项的提示,其中包含70岁以上老年人、心脏病者不宜进藏的提示,张某甲或其委托人李某在上述文件材料中进行了签名确认;

  3、心源性猝死是没有任何征兆的,纯属意外,目前的医学条件下无法进行任何预判,与藏区气候、地势并无关系;

  4、事发后,旅行社立即将张某甲送往医院救治,并在留院观察期间一直留有工作人员看护,且垫付了医疗费用和彭某等人进藏处理后事的接待费用,及时履行了救助义务;5、张某甲已走完部分行程,剩余未完成行程可以退回。

  法院判决

  旅行社与张某的代理人李某签订的合同以及要求李某填写的报名表中均对西藏旅游的安全问题进行了提示,在张某本人填写的游客健康登记卡中旅行社亦对不宜进入高海拔地区旅游的情形进行了告知,张某仍明确表示其要参加西藏旅游,且未告知旅行社其有心脏病史。在旅游过程中张某身体不适,被送入医院后,在治疗期间发生心源性猝死,现在证据不能证明这一死亡原因与高海拔有关。即使旅游地点的高海拔与其死亡有因果关系,也是张某自甘冒险的行为。旅行社已对本次旅游的风险尽到充分的告知、提示义务,并在张某甲身体不适时及时送医院治疗,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协助义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旅游合同中有约定,旅游者突发疾病的,旅行社应主动予以必要的协助,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驳回该项诉讼请求。关于旅游费的退还,根据合同约定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景点或项目减少的,旅行社退还该景点门票或该项目已付款项,旅行社应退还张某甲因疾病而未能参加的行程所对应的旅游费1367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法院驳回了原告26万余元的赔偿请求,旅行社最终只需退回游客剩余的未完成行程相对应的旅游费用。主要在于旅行社在前期与游客签订合同以及告知安全注意事项的工作中做了充足的准备,特别是在藏区这种对游客身体条件要求较高的旅游目的地,更应当将提示告知义务做的全面。可以通过要求游客签署健康声明或填写健康登记卡,让游客确认以及保证出行时的身体状况;在旅游合同中加粗提示告知游客何种人群不适宜前往何种地区旅游、不宜在旅游目的地做何种事情以及其他注意事项,或者特别制作一份注意事项告知书给游客签名确认;领队或导游在旅游行程中也要有强烈的安全警示意识,对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形及时予以劝告和制止;发生突发情况时反应应迅速,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即刻送医并派专人看护或垫付部分费用。

  游客在选择此类身体条件要求较高的旅游目的地时,也应考量自身身体的实际情况,主动告知自身的身体状况或潜在疾病,听从领队或导游的劝告,不做危险的行为,珍视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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