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徒步玉龙雪山涉险 警方7年共出动1200余人次救援
时间:2018-07-01 09:55:44 | 来源:云南网 | 作者:

  豫网“妈妈救我,我迷路了,被困在玉龙雪山附近的山上,这座山有很多树林,我现在又渴又饿又冷,身体虚脱,手机快没电了,救……”

  私自徒步玉龙雪山被困悬崖的吴某向自己的母亲发出求救讯息。

  收到其母亲的求助请求后,云南丽江玉龙警方救援队立即出发,80余名人员彻夜搜救,18小时后吴某在生死关头被成功营救。

  7年1200余人次救援 38人成功获救

  记者了解到,位于云南丽江玉龙县境内的玉龙雪山是北半球纬度最低海拔最高的现代海洋性冰川山脉。从山脚到主峰海拔攀升垂直落差达3000多米,依次分布有乔木地带、灌木地带、针叶林、流沙滩、悬崖峭壁、雪线、冰川,可谓风光迤逦、令人陶醉。

  正因如此,吸引了一批又一批私自徒步的户外探险者。

  不过,一旦夜幕降临,这些美景就会立刻变得危险重重,不少攀爬者陷入重重危机之中,生命随时可能因极端寒冷和饥饿而丧失。

  尽管如此,却总还会有一群人不顾危险在雪山各个角落搜寻私爬雪山的被困者,这群在黑夜雪山闪着光亮给被困人员带来希望的人们,就是丽江玉龙警方救援队。

  7年来,玉龙警方本着尊重生命、不放弃涉险人员任何一线救援希望的理念,累计共投入1200余人次,行程数万公里,在克服夜间作业、次生救援风险层层叠加等重重困难下,历次大小救援中除1名涉险人员遇难外,38人成功获救。

  4措施“解救”私自徒步涉险者

  近年来,私自穿越雪山景区及徒步涉险事件在玉龙雪山频繁发生,丽江玉龙警方本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不断改进应急救援机制,不断创新服务措施,为救援时刻做好充足准备。

  记者了解到,玉龙警方的救援措施主要有4条。

  玉龙警方以属地公安派出所为主,形成政府牵头+公安机关主导救援+消防部门联动+属地村委、治保组织、村民、向导协助+民间公益组织参与+医疗部门的救援机制。一旦发生徒步涉险事件,做到第一时间启动机制开展搜救。

  玉龙雪山气候多变、山势复杂,救援难度极大。对此,作为救援主体,玉龙警方在整合内部、市、县消防部门专业操作人员和设备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与民间公益组织设备的协作,大大提高救援效能。如2017年的2起救援事件中,公安机关就通过消防部门、丽江蓝天救援队社会公益组织整合了无人机、搜救犬、悬崖悬吊作业等方面的专业设备。

  当地民警结合旅游核心区警务工作,以警务室前置、服务窗口前置为基础,有机结合督察、旅警、雪山交警大队、属地派出所多警种,按照守点、巡线、防片、管面的工作职责,抓实隐患排查、人员管控、宣传报道、巡逻防控、游客服务,实现旅游核心区警务高效运转。

  自2018年1月1日开始,玉龙政府部门发布通告,禁止任何个人、团体和民间组织在没有合法手续、没有当地向导陪同的情形下私自进山徒步、探险。因单位工作需要到玉龙雪山考察的必须出示单位证明及相关部门介绍信,并到属地管理部门报备,承诺保护生态环境责任。发生意外援救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镇属旅游办、派出所、旅警中队、林工站、天保所、景区景点、各村委会、各旅游合作社、马场监督执行,积极对发现私自徒步探险的个人进行劝返、说服。

  户外探险应当知道的法律规则

  丽江玉龙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1984年玉龙雪山被列为省级自然保护区,2001年被评为4A级旅游景区,2007年5月则成为全国首批5A级景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首部《旅游法》第十五条规定,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警方提醒:安全为零一切为零

  “无论怎样回归自然和挑战自我,最终的目的都是回家。请牢记安全是基础,尊重规则、敬畏自然。安全如果为零,一切则归零。”一名多次出动救援涉险者的民警提醒。

  要让户外探险活动变成成功之旅、有益之旅,还得带上安全出行。盲目户外探险,一旦出现意外情况,会带来不必要的社会资源浪费。“要知道户外探险即便有公共服务为救援‘兜底’,生命也承受不起遇险的一再考验,千万别把冒失当冒险。”该民警说。

  云南网记者 赵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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