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游客购物 旅行社先垫付
时间:2016-12-06 06:27:04 | 来源:大河报 | 作者:魏国剑

  亮点2

  游客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

  送审稿规定,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购物次数、停留时间、购物场所的名称和主要商品情况;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内容、价格及活动时长;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并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由旅游者签字确认。

  郑州市旅行社协会会长秦铭浩认为,《旅游法》对强制购物、不合理低价等行为有明确条文规范。根据旅游法,目前我省各旅行社执行的包价旅游合同中都明确了旅游购物的时间、场所,以及商品种类。这些都需要游客签字同意,才会按照合同执行。

  秦铭浩介绍,有一些出境团,游客会主动要求购物环节,导游或领队不能阻止游客购物,就会根据游客的要求,安排购物合适的购物行程。“这次征求意见的《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对旅行社违规行为有了进一步的管理措施,由以前的事后罚款,改为旅行社先行垫付退货款,游客的权益得到更进一步的保障。”秦铭浩说。

  亮点3

  出境游现金形式担保或被禁

  出境游被旅行社要求以现金形式提供担保,而保证金缺乏统一标准,收取、管理存在漏洞,很可能被旅行社或旅行社部分工作人员挪为他用,而旅行社拖延归还保证金,甚至卷款而逃的现象屡屡发生。交给旅行社的保证金如何被管理等问题引起人们广泛关注。

  此次《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明确,出境社、边境社不得以收取现金或者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账的方式,要求旅游者提供出境旅游保证。这意味着,旅行社或导游迟迟不退还担保金或卷款“消失”的现象有望杜绝。

  根据条例,若违反条例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出境旅游业务许可、边境旅游业务许可,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我省多数旅行社采取签订旅行社、游客、银行三方托管协议,并采用银行托管形式收取出境游保证金,以避免迟迟不退还或卷钱跑路事件发生。一家旅行社负责人王先生介绍,越是小旅行社的低价旅游团,收取的保证金越高。特别是去日韩的旅游团,有的旅行社怕客人脱团跑了,滞留在境外打工不回国,从而牵连旅行社,所以一般会对特定资料的人群收取保证金。“当然,目前中国游客的消费能力已经得到全世界的认可,随着中国出境游游客越来越多,口碑越来越好,简化游客出境游手续、取消现金担保是大势所趋。”王先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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