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网讯】新条例拟规定,旅游者对旅行不满的,行程结束后的30日内可要求旅行社退款 旅游自费项目 游客有权反悔 国家旅游局日前发布通知,就《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稿”)。此次意见稿是自2013年10月旅游法施行以来,相关配套规章的重大调整。此次意见稿内容多达114条,是对2009年版的《旅行社条例》和2002年版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两部行政法规进行了合并修订。 【亮点】 旅行社不得收取 回佣和回扣 为了解决“零负团费”、“不合理低价”的问题,新条例明确了旅行社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回佣或回扣。 新条例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旅游者购物消费,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获取相关经营者给予的财物。 指定购物与自费项目 旅游者可拒绝、反悔 新条例对旅行社关于购物和另行付费活动有了明确的规定,旅行社可以指定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项目,不过要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取得签字同意。但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不同意参加而拒绝签订合同或提高费用。另外,旅游者在活动中有拒绝权和反悔权,对于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旅行社要合理安排其行程。 新条例 在旅游行程中,已同意参加活动的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相关活动,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进入指定购物场所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也不得因此向旅游者收取任何费用。 旅游者在30日内 可要求退货退款 旅行结束后,旅游者发现实际行程“缩水”,或对旅行不满意怎么办?新条例规定,旅游者有权在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退款。 新条例 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出境游】 两种情况下 领队可以不陪同 旧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但越来越多的游客出行选择自由行、半自由行,并不需要领队陪同,新条例放宽了相关要求。 新条例 旅游者自行安排境外游览行程,出境社仅提供交通、住宿、游览门票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的;出境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且旅游者主动以书面方式提出不需要委派领队的,旅行社领队可以不陪同。 不得以现金或转账收取保证金 目前,旅行者随团出境游前,旅行社会收取5万元甚至更多的“保证金”,对于这一做法,新条例明确表示不得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收取。 新条例 出境社、边境社不得以收取现金或者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账的方式,要求旅游者提供出境旅游保证。出境社、边境社可以通过与旅游者、金融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旅游者出境旅游保证的范围、金额、期限和责任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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