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是在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从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中剥离出来的,成为了刑法中新的罪名。虽然该罪名的设立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司法实践,但对辅警能否成为袭警罪的犯罪对象一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实务存在分歧和争议,且各个地方认定的标准不一,不利于定罪量刑的统一。 赞同观点认为:根据《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参照本规定开展相关工作”。辅警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协助从事警务执法活动,是对警察权的一种辅助行使,与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为一个整体。因此,对正在协助执行警务活动的辅警进行暴力袭击,客观上妨害了人民警察正常的执法管理活动,构成袭警罪。 反对观点认为:警务辅助人员不是人民警察,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是在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不属于执行职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3条也明确将辅警认定为“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可见,单纯就身份而言,辅警不能成为袭警罪的对象,袭击辅警的行为也不能构成袭警罪。 第4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只能在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辅警虽是公安机关聘用人员,但并未被赋予行使该组织执法活动的资格,一旦其独自执行职务或协助人民警察从事规定的不得参与的相关执法活动的行为时,就不能说是 “依法执行职务”。对于此种情况下发生的暴力袭击辅警的行为,自然也不能认定成立袭警罪。 笔者认为:袭警罪的设立,其目的就是保护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并维护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权威。囿于现实状况的复杂性和对刑法条文理解的多重性,司法实践中对袭警罪保护对象等存有分歧,亟须出台司法解释统一规范,以便更加精准打击袭警犯罪,维护警察执法权威,巩固和谐警民关系。为此建议: 一尽快完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完善辅警在民警带领下履行职责时可以成为袭警罪犯罪对象具体化、明确化;从而作为办理袭警类案件的依据,形成统一,化解争议。 二检察机关办理袭警案件时应当全面审查职务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谨慎入罪。警察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执行职务,受到法律保护。但不文明不规范执法激化矛盾、引发行为人反抗,如警察履职时不当使用强制措施,行为人使用轻微暴力抵抗的,就不宜认定为袭警罪。同时,检察机关在办理袭警案件时,应当充分运用法律政策正确处理严与宽的关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综合考量犯罪手段、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加强法治教育及普法宣传。通过普法长廊、法治进社区、进企事业单位的法治宣讲,将一些暴力袭警案件作为典型案件加以宣传,震慑不法分子,使其不敢挑衅法律权威,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警察执法权威、巩固警民和谐关系的良好氛围。(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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