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首次就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其中一大亮点是:《纪要》对长江经济带区域污染环境犯罪规定了相关从重处罚的情形,规定对于发生在长江经济带11省(直辖市)的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将从重处罚。 2018年4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武汉主持召开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这一指示,具有极其深刻的思想内涵和重大意义。在全面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今天,长江经济带无论是在区位、体量,还是承载功能上,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习近平总书记这一指示精神具有深刻而鲜明的实践要求,它是我们新时期做好长江经济带生态建设的精神主线和根本遵循。 今天,国家五部门出台规定,用严刑峻法对长江经济带环境污染犯罪课以重罚,是对习近平总书记这一重要生态建设思想的贯彻落实。共抓大保护,法律保护是重中之重。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长江经济带是“一带一路”的主要交汇地带。当前,长江生态正处在良好修复期,以重典治理长江经济带环境污染,意义尤为重大,它既是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更是着眼于国家经济发展大局的需要。法律之剑扬眉出鞘,保护的不仅仅只是一方水土的洁净无污,更是在保护我们当前珍贵的经济发展机遇,全力护航长江经济带,就是要促其成为引领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生力军,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扮演愈发重要的角色。 长江经济带犹如一条蜿蜒的巨龙,承载和担负着新时代中国经济发展的重大功能与使命,决不容忍任何破坏这一枢纽和“开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只有对长江经济带环境污染犯罪保持绝对“零容忍”,时刻保持高压态势,这条助推经济发展的巨龙才能更好地起舞新时代、造福新时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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