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能用“试用期”给劳动者设套
时间:2018-12-14 08:12:36 | 来源:河南日报 | 作者:杨玉龙

  随着普法教育的推进、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开始签订劳动合同,重视保留工作证据,被欠薪的状况也逐渐减少。不过,现实中,仍有一些不良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包藏“套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玩心眼、设“陷阱”,让农民工防不胜防,屡屡中招。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方式是一些用工者与农民工签订“试用工”合同,然后在试用快结束时随便找个理由,甚至无理由辞退。(见12月13日《工人日报》)

  一些企业之所以在试用农民工身上打小算盘,一则利用了他们法律意识欠缺、维权能力不足的弱点;二则也是基于“有利可图”,“长期工”要交社会保险,辞退的成本高,一些用人单位便会长期雇用试用工;三则监管与处罚存在难点,比如,只有农民工意识到权益受侵害投诉后才能发现问题,这就为不法企业提供了空子。

  保护试用农民工权益须多方发力。其一,农民工要增强法律意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无理由”辞退试用农民工,对此,就需要农民工多学法、知法、用法。

  其二,用人单位当多些守法自觉。比如,有的用人单位在试用协议上写明,“单位有权在试用期内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任何补偿。”其实,这无异于“霸王条款”。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应当不仅要明示录用条件,无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不说,还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赔偿金。所以,用人单位遵法行事最为重要,应少些投机取巧心理。

  其三,劳动用工监管须再给力。一方面应该做好相关知识的普及,既要使各类企业明白,在试用农民工身上动歪脑筋的违法性与危害性,更应该动员起广大劳动者正视自己的权益,以及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己权益;另一方面也应加大劳动用工巡查频率,发现问题即时解决,而且加大相关案件警示力度,以形成震慑作用。

  于用人单位而言,将试用农民工当省钱“妙招”未尝不是假聪明,人员流动大,管理成本就增加了,也不利于行业良性发展,企业想做大做强,小伎俩不可取。同样,也应充分发挥好人社、工会等设立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作用,不断畅通农民工维权通道,这也有利于揭穿和打击不法用人单位的小伎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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