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需要称职律师
时间:2018-11-23 07:04:46 | 来源:大河报 | 作者:赵志疆

  近日,河南省高院、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实施意见》。《意见》全文共25条,重点针对律师诉讼权利保障和执业行为规范进行了规定,同时也对法院、法官作出了相关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辩论辩护权、申请调取证据权、代理立案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借助信息化手段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依法保障律师人身安全等。(详见今日本报AⅠ·09版)

  “律师独立于当事人”,这是国际公认的律师执业准则。律师独立不仅体现在独立于司法机构与政府机关之外,不受其权力的干涉;同时体现于律师履行职务时应独立于其委托人,不受利益的诱惑和驱使。在此前提下,才能真正实现对社会公平和法律正义的伸张。确保律师队伍守望社会正义,不仅要完善执业保障机制,同时也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这也正是《意见》的主要内容。

  从法理上讲,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一样肩负着维护司法公正的神圣使命。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律师是唯一不具有公权力的法律职业群体,因此他们的权利往往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伤害。要想使律师辩护制度真正发挥作用,首先就应该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事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不少法律法规只是原则性规定,而缺乏具体细则,更为关键的是,缺乏相应的问责机制。以此为背景,此番“新规”可谓意义深远——其中明确要求相关部门从制度、机制、信息等各方面为律师行使执业权利提供保障。由此意味着,律师执业权利有了更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律师虽然是为具体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实际上也是在维护所有公民的正当权利。这不仅是因为案件当事人也是公民的一部分,更是因为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潜在的犯罪嫌疑人,而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十八大报告指出,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守住这道防线,就应该确保律师以一种独立的姿态站在法庭上。

  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司法公正程度;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发达程度。律师执业权利不时受到伤害的另一面是,少数律师对司法人员缺乏基本的尊重,诋毁谩骂法官者有之,热衷于请客送礼者亦有之,更有甚者,通过利益输送达成违法交易,由此不仅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同时也损害司法公信力。为了避免类似情况,《意见》在严格执行执业惩戒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违规信息行业通报、公开披露和查询制度。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职业联系,只有明确各自的权力范围和行为底线,才能确保两者实现良性互动、彼此监督。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民众法治观念的提高,律师职业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同时,不断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才能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程序细节的不断完善,本身就是依法治国理念的生动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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