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文明必“拘小节”
时间:2018-07-03 08:29:34 | 来源:河南日报 | 作者:赵志疆

  随地便溺、吐痰,却拒不清理,机动车、电动车甚至行人闯禁行,都将“吃”到罚单。这些事关文明的不文明行为,都将是郑州市以后的处罚对象。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了解到,《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经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1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1日批准。根据条例规定,7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详见昨日本报AⅠ·05版)

  “不拘小节”语出《后汉书·虞延传》:性敦朴,不拘小节。具体使用中,这是一个可褒可贬的中性词语——既可以指洒脱不羁,不为日常琐事所累;也可以指言行轻狂,视公序良俗如无物。褒贬之分,当在于不拘小节者所处的空间——身处自家私人领域,只要不影响左邻右舍,尽可享受“我的地盘我做主”的快感;但在公共领域,每个人的言谈举止都应有所节制,所谓“有礼有节”,“礼节”两字即是此意。

  现实生活中,不乏有人将“不拘小节”一词用错了去处,甚至以“习惯”替公共空间的诸多不文明行为开脱。其中的荒谬之处在于,对于那些以随地便溺、吐痰等不文明举动为“习惯”者来说,是否在自己家里也坚持这样不拘小节的“习惯”?答案应该是否定的,由此就引出另一个问题——为什么在自家不会去做的行为,到了公共场所就成为一种“习惯”了呢?唯一的解释是,这些人或许已经“习惯”了庸常之恶,却还没有“习惯”遵守公序良俗。

  “庸常之恶”之所以屡禁不止,不仅是因为漠视公序良俗者缺乏公共意识,更是因为类似行为很少受到实质性惩罚。由此,很容易导致“破窗效应”——如果有人打坏了一幢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示范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很多人都有类似的体验:在一条干净的马路上,人们往往不敢轻易乱丢垃圾,但如果道路上垃圾遍地,人们就会自然而然地乱丢垃圾。包括“中国式过马路”在内,城市管理中的“破窗效应”随处可见,如果不能制止始作俑者,难免会引起更多人群起效仿,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势必因此很受伤。“庸常之恶”不是法外之地,城市文明必拘于小节,这显然是郑州此番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规范的关键所在。

  以道德修养而论,“小节”从来都不小——节制是伦理学的重要范畴,贯穿于古今中外各大学术流派。康德说:“有两种事物,我们越思索它就越感到敬畏,那就是天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七十岁的孔子则以“从心所欲不逾矩”,来作为自己的人生总结。对于道德自律,一些人或许还缺乏康德的敬畏和孔子的自觉,当此之时,制度层面的他律就显得不可或缺。实际上,由他律上升为自律,也正是道德的基本规律之一。从这种意义上说,“文明条例”固然不可或缺,但如果“条例”全然没有了用武之地,那才是城市文明更为理想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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