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五大意识助力乡村振兴
时间:2018-07-02 08:43:37 | 来源:河南日报农村版 | 作者:孙可敬

  乡村自古以来就是农民的故乡,他们生于斯、长于斯,农民早已与乡村融为一体,乡村振兴的关键在于振兴乡村的农民,让他们参与到乡村振兴的实践和发展过程中,付出劳动和汗水,收获美好和希望。乡村振兴的前提和基础在于扭转农民传统思维意识以使其紧跟时代发展步伐,由此需培育五大意识,以助力乡村振兴。

  主体责任意识。乡村振兴,主体责任意识是前提。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强调发挥“亿万农民的创造精神”。培育农民主体责任意识,使其认识到自身的主人翁地位和创造精神,增强其作为农民的自信心和自尊心,全社会崇尚劳动光荣、职业平等,乡村逐渐成为人们心目中的“衣锦还乡”之处,而不再是仅藏于心的“乡愁”情结。

  爱国敬业意识。乡村振兴,爱国敬业意识是关键。农民的爱国情感浓烈,从农民缴纳农业税、修河筑路、盖楼架桥等行为来看,农民无疑是爱国的典范;同时,农民在农业种植和外出务工过程中兢兢业业、勤劳朴实,堪称劳动的典范。新时代,我国农民开始分化,新生代农民不再仅仅是情感上热爱、行为上无悔的付出,他们的爱国敬业意识开始提升为理性的爱国、有保障基础上的敬业。落到细处的爱国之心和敬业之实,勾勒出乡村振兴画卷的点滴笔墨,描绘着中国乡村“万紫千红的春天”。

  权利义务意识。乡村振兴,权利义务意识是核心。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农民作为乡村的主体,必须担负起振兴乡村的权利和义务。乡村振兴不仅仅是国家和社会之责,国家和社会需要为乡村振兴出一份力、尽一份责,但是这份力和责需要内化为乡村社会之中,由此乡村振兴更需要农民尽一己之力、行权利义务之责,将外在于乡村的“扶贫”和“输血”转化为乡村自身的“创造之举”和“造血之力”,只有内化于心与外化于行兼修、权利之心与义务之行并举,才能筑就乡村振兴之梦想。

  城乡一体意识。乡村振兴,城乡一体意识是基础。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是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目标是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基本权益平等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居民收入均衡化、城乡要素配置合理化,以及城乡产业发展融合化。随着村民自治实践的开展,农民的主人意识和认同感加深,职业农民的培育、种粮大户的补贴、户籍制度的改革……给农村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城乡一体化将不再是梦想。

  公正法治意识。乡村振兴,公正法治意识是保障。传统农民眼中的公正法治无非是期待一个廉洁、公正的“青天”,而不是用自身的公正法治意识来监督和捍卫自身的权利。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我国乡村治理需要将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这就不仅仅需要基层行政人员具有秉公执法、清正廉明意识,也需要农民提升其公正法治意识,普法下乡,乡贤治村,村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公正,在于不偏不倚,公平正义;法治,在于缘法而治,有章可循。乡村振兴需要公正法治意识的保障,让改革开放的成果惠及千乡万户,让乡村振兴的麦穗长在希望的田野上。(作者单位:中原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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