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外脑”办案让“检察”更专业
时间:2018-04-05 07:35:05 | 来源:新京报 | 作者:刘昌松

  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将更加专业,有利于保证案件的质量。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提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俗称“外脑”)参与办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其实,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并不新鲜。2012年大修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和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只是实践中运用得不多而已。这可能因为同样是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基本都是公检机关指聘的专家,另外再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来辅助被认为意义不大。

  《新规》进一步规定,检察机关除侦查阶段、审判阶段可指聘有专门知识的人外,审查起诉阶段也可指聘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办案,在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这对于保证提起公诉质量,可谓意义非凡。因为侦查阶段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有相当部分是由公安机关内设的技术鉴定机构鉴定的,这影响了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

  在过去“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模式下,不指聘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的压力不大。现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机制,法庭对证据的要求更高,鉴定意见若有严重瑕疵,法庭具有一票否决权,让鉴定人签名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不能再作为证据使用。

  《新规》正是契合改革的需要,在审查起诉阶段指聘有专门知识的人,由其对案件中涉及专门性问题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因其不是追诉机关的人员,具有诉讼地位的超然性,自然有利于保证案件的质量。检察机关根据其意见,该补充鉴定的补充鉴定,该重新鉴定的重新鉴定,无法补充鉴定的不起诉,起到很好的过滤作用,办案质量即能得到较好的专业保障。

  《新规》亦明确了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概念、被聘条件以及建立名单库、相关报酬、该类人员的人身保护等事项,填补了这方面的立法空白。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检察机关就环保、食药安全公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也作出了规定。

  当然,也有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例如“有专门知识的人推荐名单库”如何公平建立人员进出机制,有专门知识的人的“适当报酬”如何确定才算适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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