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无意间采挖“野草”,不该单边问罪
时间:2017-04-20 14:39:16 | 来源:豫网 | 作者:王恩亮

  近日有媒体报道,卢氏县法院以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该案被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不少网友质疑法院判决太重,也有法律工作者提出不同观点。(4月20日《华商报》)

  农民秦某在自己的田边采挖了一种“野草”,若不是被当地森林公安查获并鉴定,他既不知它叫蕙兰,更不晓得它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然而他的“不知不晓”却没逃过法律制裁,最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针对这起案件,有网友质疑法院判决太重,也有法律工作者直言,此案的性质仅是意外事件。在笔者看来,衡量此案算不算意外事件、是不是判决太重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看当地政府在“蕙兰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的宣传和普法上有没有做到家喻户晓。如果当地政府既没宣传也没普法,或者只是蜻蜓点水式的做做样子,那么此案就算意外事件,对秦某的定罪量刑就重了。如果当地政府在宣传和普法上都做到了家,当地其他农民都知晓,唯有秦某不知晓,对不起,他就该为他的“无知”付出代价。然而,如何去判断当地政府在这方面有没有作为?其实最简单最有说服力的办法就是,向蕙兰生长区的当地农民做调查问卷,答案就摆在那里。

  当然,这样的调查问卷,或成笔者的一厢情愿。退一步讲,即便去做了调查问卷,也不太可能会影响到法院改判。如此一来,也就决定了“不知者不罪”,很难在这一案件中得到体现。尽管如此,在笔者看来,接受问罪的也不该只是秦某,起码还应有负责保护蕙兰的当地森林公安。为什么会这么说?从报道来看,当地农民误采蕙兰不是第一次,且都将其视为“野草”。由此不难判断,当地森林公安在保护蕙兰上,既没做足普查其数量的功课,更没有做到发现一处、标示一处、保护一处,只是通过事后的查获和法办去应对,这又怎能保证蕙兰不被人采挖?毕竟蕙兰是珍贵稀有植物,被采挖一株就少株,且无多少再生补救办法。从这一点来说,当地森林公安对它的保护,绝不仅是事后查获和法办,更在事前的发现、标示和防护。既然他们没有做好这方面工作,当然就存在失职渎职,到了事后追责和问罪,又岂能少了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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