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不可一棒子打死
时间:2016-08-15 08:11:10 | 来源:豫网 | 作者:万吉良

  工商总局近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当中第二条的内容,引起了较多关注和讨论。其中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对象”的界定,也被认为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2016年8月14日《新文化报》)

  此消息一出,网上正负方舌枪唇战:正方多认为“职业打假,知假买假,还要索赔,是敲诈勒索”;反方多担心“会不会假货越来越多”。笔者以为“职业打假”不可一棒子打死,宜疏不宜堵。

  从立法的本意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不是为了保护那些唯利是图的“假消费者”,由此“职业打假”不受消法保护有其合理性。但网民的担心也有一定的道理: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还不让社会力量打假,不知道你们到底要保护谁?

  其实,可怕的不是怕“职业打假”的存在,而是怕“职业打假”演变为“私了”,最终还是没有达到打假的目的,反而助长了那些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现象发生。如果“职业打假”一律“公了”,倒不要眼红他们有一定的收入,只要这个收入是法律所判。要知道专业打假既要一定的技术含量,还要投入一定的维权成本,而普通百姓打假专业上欠缺,时间上也耗不起。

  也许人们知道这样一句广告语“防火防盗,人人有责”,引申到这里那就是“打击假冒伪劣,人人有责”。那么如何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让“职业打假”不至于一棒子打死,关健是要让“职业打假”在阳光下运作:一是对“职业打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行备案制度;二是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打假”人的法律与法制观念培训;三是要出台一系列有关“职业打假”法律政策,就类似各地出台的“打假举报奖励政策”一样。

  总之,对“职业打假”,不能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否则看似立法的初衷无可挑剔,但实则让假冒伪劣制造者幸灾乐祸,那就事与愿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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