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奇葩”高温津贴,法律需“给力”
时间:2016-08-02 18:39:59 | 来源:豫网 | 作者:江德斌

  近些日,武汉市多次发布高温红色预警,城区最高温达40℃。根据湖北省有关规定,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为12元/天。不过,部分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时打了折扣。据省劳动监察部门负责人介绍,高温津贴可以与工资一起发放,但不得以饮料、防暑降温药品等抵扣。(据8月2日《楚天都市报》)

  发放饮料、防暑降温药品等“奇葩”高温津贴的情况非常普遍,还有些劳动者根本没有拿到过高温津贴,而用人单位这么做的原因,就是为了节省成本,不愿意支付这笔费用。而且,违反高温津贴发放标准的行为,所遭受的处罚也很低,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显然,这么轻微的处罚,难以达到震慑效果,用人单位并不惧怕违规,甚至根本就不当回事。

  至于从劳动者的角度看,虽然也想拿到高温津贴,可由于此项补贴额度很小,一个月往往也就几十块钱,为这点钱去向用人单位讨要,不仅获益少,还容易遭到报复,似乎也不值当,很多人就选择放弃了。即便按照劳动监察部门的建议,对违规拿实物抵扣、拿工作时间抵扣高温津贴的行为,打电话投诉举报,亦要耗费相当的时日,维权流程太过繁琐,收益付出比例相差太大。

  从历年的调查数据来看,高温津贴的发放情况都不乐观,大部分被调查者都没有领到过高温津贴。从现实情况来看,高温津贴发放不理想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的执行力不够,未认真履行发放高温津贴的职责。特别是处于一线的劳动者,辛辛苦苦在室外工作,却没有见到一分钱,反而部分坐在办公室的人,轻轻松松拿到高温津贴。凸显该项制度存在落实困难,失去了对劳动者健康保障的作用,导致高温津贴成为少数人的福利。

  各地高温津贴发放问题年年曝光,年年均有整治行动,却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劳动监察部门的整治也收效甚微,仅有少数用人单位得以改正。《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于2012年7月正式实施,暂行半个世纪的防暑降温措施首次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高温津贴的必要性和发放标准。这本身是一个进步的体现,却由于《办法》里对违规行为未明确处罚标准,致使法规大打折扣,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因此,与其每年都在宣传高温津贴发放的必要性,不如根据现实执行情况,尽快完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在处罚方面的缺漏,并与《劳动法》对接,加强其法律效力。同时,推行集体维权和高额赔偿制度,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通过高额处罚来逼迫用人单位认真对待,不敢再发放“奇葩”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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