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将建医保待遇清单制度 地方调整权限收紧
时间:2019-07-28 06:36:48 | 来源:界面 | 作者:

  医保新政落地后,各地药品支付品类将统一以国家级医保目录为主,地方调整权力将大幅收缩。专家表示,限制地方决策权限有利于医保基金的统筹安排,增强医保的公平性。

  日前,国家医保局官网发布“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医疗保障待遇清单采取目录管理,包含基本医疗保障的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并明确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国家医保局称,清单制度是为促进医保制度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

  “清单是一个包含医保相关政策的原则性文件,相当于给地方设立基准线,这个基准线就是国家规定地方必须做到的。在此基础上,允许地方有一定调整空间,地区之间存在一些差异。” 华中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王超群告诉界面新闻。

  医改专家、陕西省山阳县卫健局副局长徐毓才分析,此次《征求意见稿》收紧医保目录调整权限,或与近年来医保基金超支有关。同时,作为国家医保局,必须建立一套有权威性的管理系统,推进医保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而国家近期提出的“4+7”药品带量采购,按病种付费等举措皆为实现上述目标。

  在医疗服务项目和医保支付标准上,《征求意见稿》明确由国家统一制定标准,地方可在国家规定范围内适当调整。

  对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药品范围,《征求意见稿》则提出“国家统一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原则上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

  《征求意见稿》还称,各地以往出台的与清单不相符的政策措施,原则上在3年内完成清理规范,并同国家政策衔接。

  “主要受到限制的还是药品。中央收紧地方的权限,收回地方过去拥有的15%药品目录调整权。”王超群称。

  人社部2017年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曾提到,各省对医保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不得进行调整,可按照要求对乙类药品进行调整,但调整的数量不得超过国家乙类药品数量的15%。同时,各省(区、市)乙类药品调整情况应按规定报人社部备案。

  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社会保障研究室主任陈秋霖对界面新闻表示,限制地方决策权限有利于医保基金的统筹安排,增强医保的公平性。

  “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国民保险’,即所有国民享受同等医疗保障待遇的全民健康保障制度。有些地方经济条件好,医保基金结余多,就可以多纳入一些药物,有的地方经济条件差,财力有限,地区之间就会有攀比,实际上是加大了地区之间的不平衡。” 陈秋霖称。

  “年轻人都上外地打工了,向工作地缴纳医保,导致人口流出地的医保基金可持续性就比较低。”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告诉界面新闻,通过全国统一医保制度,实现医保资金平均分配,财政对医疗的支出压力减少,人口净流出地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患者报销将比以往更容易。

  以往,根据各地的经济水平不同,部分地区的医保政策往往更加惠及患者。例如青岛的罕见病政策,以及部分省份将昂贵但临床价值突出的药物纳入大病医保支付。但也有辅助用药借省级医保目录占据医保基金,如近期被列为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的脑苷肌肽、奥拉西坦2017年进入的省增补目录达到15个以上。

  但是,近年来已经有省份不再出台新的省级目录。如广东省2017年10月起合并执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2010年版广东省药品目录。徐毓才指出,全国统一医保目录将对两个群体产生影响:对于医药企业,如果无法进入医保目录,药品的使用和销售会受到很大影响;对于患者而言,如果重大疾病无法通过医保支付,可能增加参保人负担。

  “总体趋势是收紧地方决策权限,不过各地仍可以向国家医保局提供建议,国家医保局在决策时也必然会征求各地意见。”王超群称。

  地方权限并未完全堵死。《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地方病保障和藏药、蒙药、维药等民族药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等特殊政策措施方面,各省可在向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报告后推进。此外,地方仍可按照规定制定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设施以及适应各种支付方式的医保支付标准。

  “不止是医疗保障待遇政策要逐步统一,未来职工医保筹资政策也应该会逐步统一,以减少地区之间的费率差距,促进地区之间公平竞争。” 王超群称。

  但仅仅是医保待遇上的统一并不能保证人人享有同等保障。陈秋霖建议,医疗保险应当在待遇统一的基础上,实现医保基金的风险调节。“国家医保局应当根据各地区人口结构、看病基本状况,对医保基金进行调节,结余多的地方往结余少的地方花,把全国医保待遇水平提高到一个固定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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