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月29日获悉,为提高肺结核患者医疗保障水平,省卫计委、省人社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肺结核按病种付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省开展肺结核按病种付费工作,并将肺结核纳入我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9月底前全面启动实施。 关于此次享受报销新政的肺结核病种范围,《通知》明确,要求参保患者患病第一诊断为肺结核,包括初治肺结核、复治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单耐药肺结核、多耐药肺结核和耐多药肺结核等6个病种,且按照相关病种临床路径开展门诊或住院治疗的,实行按病种付费。相关病种临床路径由省卫生计生部门另行制定。 参保肺结核患者门诊治疗实行按病种付费后,不再同时享受各地门诊慢性病待遇。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每个病种限享受一次按病种付费住院报销待遇,再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报销。 此外,患者在门诊按病种付费治疗期间因病情变化需住院的,住院期间中止门诊待遇,实行住院按病种付费;出院后继续其门诊按病种付费治疗,直至完成疗程。 在定额标准方面,《通知》要求肺结核按病种付费实行定额管理,各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相应定额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分担。 实行按病种付费的肺结核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住院病种按相应定额标准实行按比例支付: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5%;门诊病种按相应定额标准的80%支付,不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定额标准以内的自付部分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 在脱贫攻坚期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发生的肺结核门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到85%。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肺结核门诊和住院病种报销待遇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原则上要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5个百分点以上,且不低于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水平。按相应病种定额标准应由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肺结核门诊病种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0%,住院病种按省直职工现行政策规定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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