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9种特殊病种可享门诊救助 年度救助最高为1万元
时间:2016-08-04 07:50:32 | 来源:郑州晚报 | 作者:董艳竹

  豫网为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支出负担,市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筑牢医疗保障底线。

  9种特殊病种可享门诊救助

  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方面,《意见》指出,各县 (市、区)要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

  规范特殊病种门诊救助,病种包括终末期肾病、血友病、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Ⅰ型糖尿病、耐多药肺结核、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可以根据疾病谱的变化适时调整病种。对象不同,门诊费用按照不同标准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门诊费用10%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万元;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等按规定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按照10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万元。

  住院救助对象为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其中,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按照10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按照8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按照7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按照4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万元。

  特困人员年度救助 最高5万元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方面,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根据对象类别、费用额度等情况,救助比例和限额有别。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10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3万元(含)以下部分救助70%,3万元 (不含)以上部分救助80%,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

  而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3万元 (含)以下部分救助50%,3万元 (不含)以上部分救助60%,年度救助限额为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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