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12年,郑某与江某、稂某三人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郑某出资60万,占股60%,江某、稂某各出资20万,各占股20%。 事实上,江某并没有出资,其替李某某代持股权20%,其出资也是李某某完成,因为李某某系该县某行政单位公务人员。 李某某与江某双方就成立该公司时签署了一份《股权代持协议书》。约定,如果公司运营亏损,江某某不承担亏损责任,如果公司运营盈分红,所分得股权红利由江某领取后返回给李某某,江某的代持报酬为公司每月支付的工资等等…… 去年以来,江某与李某某发生了矛盾,产生了意见,导致去年公司盈利分红,江某并没有向李某某返还,李某某多次电话找江某要求返还红利,但江某以李某某是公务员身份否认股东权益,以自己才是经过工商公示的合法股东为由拒绝。 对此,江某还多次向李某某扬言说,李某某与其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因为李某某是公务员身份,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是不合法、无效的。李某某也是基于自己的身份,不敢得罪江某,于是向笔者咨询称:双方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书》会不会因为公务员身份而无效呢?
【解答分析】 “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这规定的确是我国《公务员法》中所规定的,但是这个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解析说,公务员作为隐名投资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并不会因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而变成无效。 本案中,江某与李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图,李某某投资行为虽然违反了公务员法上述规定,但该行为也应是由其管理机关追究其相应行政责任;并不会影响双方所签订协议的有效性,故李某某完全可享有代持协议项下相应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权益。(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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